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事关普惠信贷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秦燕玲2024-08-02 19:41

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尽职免责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细化免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

自《通知》印发之日(8月2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同时废止。

尽职免责适用对象扩围

所谓普惠信贷尽职免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具体来看,此次《通知》适用的贷款业务包括:

1、单户授信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

2、单户授信五百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

3、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适用对象则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普惠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

细化免责情形监管强化引导

相较此前的规定,《通知》还进一步细化了应免责情形、可减免责情形和不得免责情形:

一是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要求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

二是在应免责情形的基础上,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明确可视情况减责、免责。

三是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关注的违规问题,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人员,明确不得免责。

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中,《通知》要求银行增加“申诉”环节,并强调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推动银行畅通申诉渠道,更好保护信贷人员权益。在提高效率方面,要求尽职免责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对于贷款金额较小、责任划分清楚的业务,明确可批量出具尽职评议报告。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部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普惠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提升可操作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风险责任认定制度,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做好衔接。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各级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引导和督促。

校对:王蔚

责任编辑: 高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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