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风险分类范围标准将完善 减值准备比例标准拟与银行一致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秦燕玲2024-08-02 20:06

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现行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范围和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相较现行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是提升制度约束力。明确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风险分类的制度约束力。

二是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三是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明确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

四是完善组织实施管理。优化了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五是增加外部约束。新增审计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内外部审计,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相对广泛,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各类金融产品,不仅面临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等。国际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及结果运用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尚缺乏通行的规则。

因此,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办法》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实行五分类法,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同时对股权类和不动产类资产实行三分类法,即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对金融产品风险分类提出了穿透要求。

同时,按照资产风险实质确定资产的分类范围,有利于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以及分类结果的应用,重点关注不良资产或风险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校对:苏焕文

责任编辑: 王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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