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首例!证券律所被警示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券商中国 刘艺文2024-07-05 10:22

近日,有证券律所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业务项目中,未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不规范。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证监局对该律所出具警示函。

据悉,《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规实施以来的首个罚单。新规修订实施,是为了更好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

新规首例罚单

7月3日,河南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实施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该律所在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业务项目中,存在未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不规范等问题。

证监局表示,上述问题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项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该所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所应当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督促执业律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就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河南证监局称。

据悉,这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正式实施以来的首例罚单。该新规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在该新规的修订说明中,监管层表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深入推进,证券市场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特别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推动提升证券法律服务水平,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也有按旧规处罚的

今年6月,河北证监局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措施,所依据的就是原有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

据悉,该所在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中存在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未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核查验证工作不规范等问题。

证券律所展业出现了哪些问题?

2021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监管有关情况的通知。通知称,近期,有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托,为信息披露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引用或直接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但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证监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要求执业。对此,证监会特别提请律师事务所和各执业人员注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照证监会监管规则的要求执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勤勉尽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另外,证监会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有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长期以“顾问”,甚至“律师”名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但一直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

2021年2月,证监会又发布相关通知称,近期,在部分律师事务所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或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及上市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中,对其发现的发行人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行贿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对此,证监会特别提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各执业人员注意,在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中,发现发行人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行贿情况的,应当予以充分核查,并及时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中提出补充意见,就此对发行上市申请的影响作出分析和说明。

校对:唐浩铖

责任编辑: 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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