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欺诈发行要强化立体式追责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4-06-14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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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6月11日,上交所对思尔芯及相关责任人发布了纪律处分决定,予以5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据悉,这也是注册制实施以来,交易所首次对IPO发行人处以5年内不接受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2021年8月思尔芯提交科创板首发上市申请,2022年7月思尔芯撤回发行上市申请。证监会对思尔芯涉嫌欺诈发行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经查,思尔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23年底证监会对思尔芯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

上交所认为思尔芯的相关行为,违反了《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15条、第28条等有关规定,对思尔芯予以5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5年”是《审核规则》规定的惩戒上限。

欺诈发行是资本市场的一大毒瘤,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对其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决从严从重打击,欺诈发行无论最终是否成功发行上市,都要让相关主体付出应有代价。为此要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即便欺诈发行没有成功,也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则条文和法律依据。

比如上述《审核规则》后被《上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所取代,按最新《规则》第15条,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第181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证券监管部门该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交易所该纪律处分的予以纪律处分。尤其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发行审核是由交易所来完成,按三家交易所审核规则,对申请发行上市中违法违规的纪律处分,包括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文件等;这些纪律处分相当于剥夺了相关主体未来一段时间的上市资格,或者开展相关证券业务的资格,也被称为资格罚中的一种。

三家交易所的资格罚是互认的。在资格罚期间,其它交易所也会拒绝相关主体申请的文件、提交的文件,这将增强交易所资格罚的惩戒效应。

对于欺诈发行,还要坚持“一案双查”,即既要查造假发行人,也要全面核查涉案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如果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沦为造假帮凶,也要严肃处理,一案双查是打破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生态圈的有效方式。

对欺诈发行责任主体最具震慑效应的,莫过于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60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罪”,此前已判决欺诈发行罪的案件,一般都是欺诈发行成功,但对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造假、而最终并未成功发行,是否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各方观点还不一致。

按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达到“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等十种情形之一的,就应立案追诉。笔者建议,只要欺诈造假达到一定程度,不管是否发行上市成功,就应立案追诉,司法部门依此严惩欺诈发行,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形成《刑法》震慑。

总之,对发行人申请发行上市行为,要贯彻“申报即担责”理念,对构成欺诈发行的要强化立体式追责,包括交易所的纪律处分、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司法部门的刑事追责,要让不法分子付出沉重代价,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从源头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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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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