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基金应建立适当退市机制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4-05-21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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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张某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31只LOF基金产品。虽然这些基金的规模较小,但操纵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防范。

张某的操纵手法主要包括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对倒等。比如2021年7月14日至20日操纵华夏磐泰LOF基金,5个交易日中有4个交易日存在买入行为,合计买入18.41万元,日竞价买入成交占比最大值为100%(也即当日买入全由其所为);这5个交易日中,有3个交易日存在账户组对倒行为。2021年7月14日至15日,该基金价格涨幅为15.15%,同期基金净值涨幅为-0.27%。

为什么区区几万元,就可操纵基金价格?一个重要原因是,涉案基金流通规模较小,上述31只LOF产品在涉案时间段内的场内份额多低于百万份。基金交易量清淡,一天几万元的交易量也可引发价格大幅上涨,庄家通过拉抬价格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再顺势出货,即便杀跌出货,也可能比起涨点要高,庄家拉高时对倒、付出的成本有限,由此可以获得操纵利润。

显然,所谓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操纵手段,其中的“资金优势”,并不必然就是指投资者拥有数千万元、数亿元,这个需要视市场具体情况而论,单日成交量只有几万元的品种,那么几万元交易也可能构成资金优势,若交易者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就可能构成市场操纵行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再小的操纵行为,也难逃监管法眼,本案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某违法所得153.59万元,并处以307.18万元罚款。在强监管严监管、监管长牙带刺背景下,任何主体都不能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不要以为自己的小聪明可以瞒天过海,很可能由此付出惨重代价。

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等基金品种,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基金本是投资标的,却被一些别有用心主体赋予投机筹码功能,其意图无非就是请君入瓮割投资者韭菜,投资者理应坚持价值投资,以基金净值、底层资产的真实价值等作为价值参考,来决定自己的投资决策。

目前上市基金的退市机制还不健全,导致不少迷你基金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这也是引发本案的一个原因。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建立了较为科学的退市机制,比如财务类退市标准方面有“净资产为负”等退市红线,交易类退市标准有“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等退市红线,但是对上市基金却并未建立明确的退市机制。

笔者认为,从基金上市交易这个层面来讲,也需对应建立退市机制(ETF基金可另行考虑)。比如可以规定,基金规模持续两个月小于1000万元的,或者基金连续6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份的,需强制摘牌、不得上市交易。

当然,目前对基金建立了清盘机制,但清盘机制与退市机制不是一个概念,清盘就是清算,《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就需清算,清盘后基金退市摘牌也是必然结局;而基金摘牌退市未必需要清算,可能存续运作。建立上市基金的退市机制,主要就是为了防止基金成交量过小导致市场操纵等行为,由此也可节约证券交易所宝贵的交易渠道资源。

2014年《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清盘机制,一是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一些发起式基金遭清盘多是因为触及这个红线。二是开放式基金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由此基金合同可能终止;但该条清盘红线往往没有强制约束力,此类微盘基金大行其道。

为此笔者建议,对于开放式基金,若触及上述第二类红线,需要限期解决(比如两个月)并达标,否则就应强制终止基金合同并清算,由此基金也自然而然摘牌退市,避免迷你基金引发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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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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