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郭博昊2024-04-27 09:00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2024年3月7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公告》明确,“反向开票”的开票方为资源回收企业,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实行“反向开票”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回收行业的资质,同时还需要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受票方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根据《公告》,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畅通,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从而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使资源回收行业的税费政策运行更加顺畅。

为更好落实“反向开票”措施,《公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明确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一是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多数属于持续经营,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税费后也实现了按期纳税。为落实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二是给目前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一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公告》允许纳税人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给了纳税人又一次选择权,便于纳税人在实施“反向开票”后,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三是做好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制定出台《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时,为避免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怠于取得发票而带来上游环节偷逃税款漏洞,明确要求“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后才能享受优惠。实行“反向开票”后,部分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资源回收企业,也可适用“反向开票”。为保障这部分纳税人充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公告》明确,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实行“反向开票”后,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其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缴纳,在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从事回收业务自然人的税收和经营风险;从长期来看,前端收废环节的“阳光化”经营,还将进一步助推销废、用废等后端环节“去风险”,从而促进整个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规范健康发展。

为最快速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为尽快释放政策效应、回应社会预期、满足资源回收企业开票需要,《公告》明确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校对:廖胜超

责任编辑: 刘少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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