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海警方发表了一则警情通报,网民黄毅清因在新浪微博上多次发帖,造谣上海经侦民警充当周立波保护伞,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随后,警方又发表了一则情况通报,黄毅清因存在骨折病情,经医院确认须尽快进行手术治疗,警方依法对其做出停止行政拘留的决定。
虽然黄毅清因病情治疗而暂时免去被拘留的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退场“。而被造谣的周立波也完全有权对其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人格名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造谣,几乎已经成为网络上的一大顽疾。某些人借造谣生事,获取种种灰色利益,而无视造谣给当事人带来的巨大伤害。尤其是在我国娱乐圈,堪称各类八卦、谣言的重灾区,有人以制造明星虚假绯闻、”丑闻“来获取所谓轰动效应,甚至演化成相对应的利益链条,还有些”吃瓜群众“则以不加验证随意传播为乐,认为”转发“并无任何风险。
黄毅清因为造谣“警察包庇周立波”被刑拘,首先是对这种认知误区的澄清。对于他人随意造谣,信口雌黄,司法机关不会加以纵容这一行径,而是将从严治理,这一趋势日渐明显。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上海警方正是据此做出了处罚规定。
这也是对网络自媒体时代所释放的明确依法治理信号。如今,人人都可能是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因为网路信息传播的快速、便捷,更让信息线上传播跨越了传统传播模式的空间与时间之限。尤其是围绕明星、社会名人的信息传播,更因其知名度高、受众众多,很容易形成短时间内“病毒式传播”的效应。也因此,不少人似乎瞄准“名人信息传播”背后的巨大蛋糕,通过制造各类八卦、花边乃至不实、虚假信息,而获取流量和其他收益。
而不少“吃瓜群众”则抱着看似围观的心态,对此类信息不经验证就随意转发,甚至添油加醋、二次加工,造成了虚假信息乃至谣言的恶性传播——内容不实成分越来越多,就越因其猎奇性而被快速转发散播,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人格及名誉损害。
此类现象屡屡发生,正是因为不少人存在错误认知,只享受了“自媒体”所带来的信息发布、传播权力快感,却忽视了“自媒体”也应承担的社会及法律责任。而这种权责不对等现象,正受到行政及司法部门的从严监管,黄毅清因造谣而被行拘,正是司法机关对此发出的严正警告:“自媒体”并不享有法外特权,无论是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上传播平台,以虚构或者夸大事实的方式制造谣言,都必须为此付出法律代价。如果说,传统的“白纸黑字”对应的是以往媒体传播方式的责任意识,那么,“网络造谣被行拘”则是对新时期、新媒体或者自媒体形态下个人在信息制造与传播上的责任边界,一旦逾越则要面临沉重的代价。
“人人都是自媒体”这句说法,需要在新的网络法治化趋势下加以重新审视,升级为“人人都是遵纪守法的自媒体”,唯有如此,我们的自媒体生态才能得以不断净化,网络谣言才会失去生存空间。